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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细则(2024年修订)

作者:日期:2024-05-16 人气:162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大蒜交收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国商”)大蒜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办法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交易会员提供大蒜交收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国商的大蒜交收活动。海国商、买方会员、卖方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依据海国商制定的交收规则,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共同确定委托海国商进行商品交收服务。海国商按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为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交收服务,根据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提供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进行资金划转和结算。

  买方会员、卖方会员双方未能提供真实、合法和有效的交收确认证明文件导致未能向对方履行交收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海国商大蒜交收方式分为协议交收、提前交收和到期交收。海国商规定可进行交收的大蒜为杂交大蒜(干蒜)。

  协议交收是指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交收有关事项,自行处理货物交收的行为。买卖双方会员必须在海国商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海国商的规定提出协议交收申请。协议交收数量不受最小交收量限制,但不得大于买卖交易会员各自持有的持货量。协议交收价格由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协议交收申请通过海国商审核后,会员可以自行处理货物交收,海国商不予干涉、不承担监管职责,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买卖交易会员也可以向海国商交收部申请提供跟踪服务。

  提前交收是指在最后一个交易日(含)之前,会员提出交收申请,海国商按会员交收申请的数量、交收时间等信息进行配对,并在有多个申请可满足同一交收申请的配对时,按照交收申请提出的时间优先原则进行配对,如配对成功,提前完成交收业务的行为。海国商交易系统内显示配对成功后,会员不可撤销提前交收申请,按商品到期交收流程及规定履行交收义务,否则按违约处理。提前交收的交收价格为配对成功当日的结算价。

  到期交收是在海国商规定的交收期内完成商品交收的行为,到期交收必须满足海国商公告的最小交收量要求,否则无法完成交收。交收期指自第一个交收日起十个自然日内,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到期交收价格是指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最后八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商品到期是指商品最后一个交易日(含),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 若当年度产大蒜的交收时间为当年的7、8月份(以电子交易合同载明的时间为准),交易会员既可以在恒温库外交收,也可以在恒温库内交收。其它月份在恒温库内交收。

  第七条 海国商规定的标准品应为同一品种干蒜,成熟,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当季新蒜,色泽一致。标准品的质量要求应满足以下:

  (一)标准品交收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横径5.0cm以上的蒜头(含5.0cm)占比不低于90%;

  (二)缺陷蒜头占比不高于40%。缺陷蒜包括:小个头(最大横径<5.0cm的蒜头),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开花蒜(3道及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及以上为开花蒜) ,畸形,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等。

  其中:小个头(最大横径<5.0cm的蒜头)不高于10%,绿头不高于5%,二氧化碳中毒、冻蒜、糖蒜共计不高于2%;

  (三)胚芽平均长度小于三分之一;

  (四)削须微须剪杆。

  第八条 杂交大蒜替代品的质量要求和升贴水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和动态升贴水表为准。替代品交收时,升贴水是以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布的《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替代品动态升贴水表》为准。

  第九条 杂交白皮大蒜可替代交收,且质量要求按杂交大蒜交收质量要求执行。

  第十条 大蒜商品的包装采用符合行业标准和行业交易习惯的同一批次同一额定标准重量,首次使用的白色透明亮袋或网袋,包装袋无破损且不影响正常装卸及运输。

  第二章 指定交收仓库

  第十一条 除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国商制定的有关办法和规定外,大蒜指定交收仓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处山东、河南、江苏等大蒜主产区的经海国商审核通过的智能仓(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二)完善的恒温库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针对定期商品检查,制冷设备检修,库房清扫杀菌消毒,检查记录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三章 仓单

  第十二条 普通仓单定义

  普通仓单是指交易会员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等材料向海国商提交《普通仓单(抵顶)申请表》,海国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与指定交收仓库共同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普通仓单仅限于在海国商的交易系统内部进行操作使用,持有人可凭此参与海国商的交易系统的交易、交收等业务。

  第十三条 标准仓单定义

  标准仓单是指交易会员凭存货凭证、身份证明、交易会员和指定交收仓库共同出具的商品无抵/质押证明、质检机构出具的商品符合交收质量标准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向海国商提交《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海国商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与指定交收仓库共同进行核实,然后生成的仓单。标准仓单仅限于在海国商的交易系统内部进行操作使用,持有人可凭此参与海国商的交易、交收等业务。

  第十四条 仓单抵顶

  (一)仓单抵顶申请

  交易会员向海国商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仓单(抵顶) 申请表》或《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海国商审核通过申请材料后进行操作。交易会员抵顶量不得低于最小交收量。仓单申请抵顶成功后,交易会员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仓单注册数量,普通仓单及标准仓单对应持货的交收定金比例分别为30%和20%(海国商可根据风险状况,随时调整交收定金比例)。

  持有同一商品的标准仓单和普通仓单的交易会员申请抵顶成功后,对应持货的交收定金比例为30% (海国商可根据风险状况,随时调整交收定金比例)。

  (二)仓单抵顶申请撤销

  仓单申请抵顶后,在对应持货全部转让前不可撤销抵顶申请,对应持货全部转让后方可撤销抵顶申请。交易会员向海国商提出申请并填写《撤销普通仓单抵顶申请表》或《撤销标准仓单抵顶申请表》,海国商审核材料后进行操作。

  第四章 交收流程

  第十五条 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指最后一个交易日(含)之前。具体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规定时间内及时将全额货款划至海国商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 卖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将商品存入指定交收仓库。

  第十七条 在收到买方会员足额货款,并向指定交收仓库核实确认卖方会员存入足额商品后,海国商通知买方会员和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应于交收期内将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

  第十八条 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之前,卖方会员承担商品装卸费、储藏费等相关费用。商品转移给买方会员之后,买方会员承担装车费、储藏费等相关费用。仓库费用标准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十九条 买方会员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货,造成交收期内不能完成交收的,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买方会员提货前需对商品进行验货的,验货不得超过两次,累计打开包装不得超过20件。

  第二十条 交收期内买方会员对所交收商品数量和质量无异议并签署《验货确认函》和《收货确认函》后,海国商将全额货款和交收定金划转到海国商专用结算账户内的卖方会员账户上。《验货确认函》按照300吨为一批次进行签署,不足300吨时按一个批次进行签署。买方签署《验货确认函》即视为对该批次货物质量无异议,不可对该批次货物再次提出检验申请。

  第二十一条 买方会员在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完毕提货手续后,可以选择提走商品,或选择仍在指定交收仓库存储并与指定交收仓库签订仓储协议。交易会员完成交收后的任何商品质量、仓储等纠纷与海国商无关。

  第二十二条 买方会员提货时可自行负责运输商品,或委托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进行运输。运输服务由买方会员与指定交收仓库协商,如因运输服务产生任何争议,应由交易会员自行处理,海国商不负责协调处理任何运输服务的纠纷。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如下任一情形的,交收期应相应顺延:

  (一)发生质量争议后未能在交收期内完成检验的。

  (二)《验货确认函》《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中规定的提货完成时间超出规定交收期的。

  (三)海国商认为应顺延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况时,海国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顺延时间。

  第二十四条 因交易、交收产生的任何税费等费用,相关费用的承担与支付方式由买卖双方会员自行协商确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卖方会员应当在收到相关税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开出等额发票。买卖双方会员就发票问题发生纠纷时,经会员申请,海国商可进行协调,但对协调过程及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 异议及违约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质量、数量等与商品相关的纠纷后,海国商可配合买卖双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卖方会员在电子交易合同订立后,发生如下行为之一的,卖方会员将构成违约:

  (一)交付的商品不符合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质量标准的;

  (二)其他致使电子交易合同无法履行的违约情形。

  如会员构成违约或被判定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海国商可直接从违约方的相关账户中划扣相关违约金和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卖方会员未能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提供足额商品,或者商品溢短超过5%,卖方会员可在争议发生后的三个小时内,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补齐符合其承诺交收等级的商品,方可继续进行交收。否则未足额部分按照违约处理。海国商有权判定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若买方会员对卖方会员提供的商品质量有异议的,买方会员向海国商发送《商品质量检验申请书》提起书面申请,海国商设置三小时争议协调期供买卖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争议协调期结束后,双方协商成功的,继续进行交收。双方未协商成功的,海国商向卖方会员发送《商品质量检验通知书》。卖方会员需盖章签字确认并配合海国商开展商品检验工作;反之,视为卖方会员违约,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买方会员预付检验费后,指定质检机构入场对有争议的货物进行检验,按每批次三百吨检验,不足三百吨的按一批次检验。检验时买卖双方会员均不可进入检验现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移动、更换待检货物,如发现货物移动、更换则判定移动、更换待检货物的会员违约。若违约方为卖方会员,则其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违约方为买方会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卖方持有的是标准仓单,则其应向卖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二是卖方持有的是普通仓单,则其应向卖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最终海国商根据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解决争议。检验报告的检验费等费用和因此争议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由质量争议的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若卖方会员是质量争议的责任方,卖方会员可在交收期内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更换成符合其承诺交收等级的商品,方可继续进行交收。如卖方会员依据本条进行换货,卖方应在24小时内完成更换,且仅有一次更换机会。若24小时内未更换成其符合承诺交收等级的商品,则视为卖方交易会员违约,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若承诺提供替代品作为交收商品的卖方会员是该次质量争议的责任方,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中,未达到《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替代品一或替代品二可贴水交收条件的,不予交收,且海国商有权判定卖方会员违约。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卖方会员以替代品进行交收时,商品杂质含量≤0.5%属于合理范围,不予计算扣除。若商品杂质含量>0.5%,则按杂质比例扣除重量。若商品杂质含量>2.0%,不予交收,且海国商有权判定卖方会员违约。卖方会员应向买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第三十三条 根据海国商有关规则的规定,买方会员在交易上市商品到期前规定时间内未能补足全额货款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交收业务或其他不配合交收的,视为买方会员违约。海国商有权判定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若卖方会员提交的是标准仓单,海国商有权判定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在商品合同到期日当日持仓数量不足最小交收量的,海国商有权判其违约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且违约方仍应按海国商公告的标准缴纳交收手续费。若违约方为买方会员且卖方会员提交的是标准仓单,海国商有权判定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支付违约部分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

  第三十五条 海国商指定的质检机构,以海国商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三十六条 交收完成后的争议,由买方会员、卖方会员自行协商解决,海国商可为双方提供协助沟通协商服务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 交收费用及其他

  第三十七条 交收双方应向海国商缴纳交收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海国商公告为准。交收双方违约行为不影响向海国商缴纳交收手续费。

  第三十八条 海国商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或者市场情况调整费用的收费标准,通过官网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5月16日起实施。

  第四十条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订、更新本细则,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解释本细则。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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