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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作者:日期:2022-03-24 人气:23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挂牌交易业务正常进行,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海南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以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托海国商网站,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为交易会员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现货商品电子交易、结算、交收以及物流配送、融资、信息资讯等相关服务。电子交易合同到期时必须交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而延期交收。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规范商品挂牌交易业务的各项行为。海国商、授权服务机构、登记结算机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质检机构、配套服务机构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参与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挂牌交易

  第四条 商品挂牌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平台(下文简称交易平台)对买进商品或卖出商品发布要约,供所有交易会员选择,交易会员一旦接受要约即为签订购销合同的商品交易方式。

  第五条 挂牌方是指通过商品挂牌交易平台发出的商品买卖要约的交易会员。“摘牌方”是指通商品挂牌交易平台对挂牌方发出的商品买卖要约进行承诺的交易会员。

  第六条 参与商品挂牌交易的交易双方统一采用海国商指定的《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挂牌电子交易合同》文本,并承诺遵守该文本条款的约定。买卖双方登录海国商商品挂牌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即视为双方签署《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挂牌电子交易合同》,合同即行生效,对双方均具法律效力,便于双方履约。双方若有补充约定可再次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确认。

  第七条 商品挂牌交易合同条款(要约信息)由挂牌方通过海国商商品挂牌交易平台发布要约信息即视为确认合同条款,构成合同“要约”;摘牌方摘牌成交即视为同意挂牌方约定的相关合同条款,双方之间合同即时成立并生效。双方通过商品挂牌交易平台交易并签订的合同不可撤销、变更,交易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经海国商审核通过的正式交易会员通过海国商网站或下载海国商专用交易软件即可凭交易账户和密码参与交易。

  第九条 商品挂牌交易实行交易定金制度,海国商根据上市品种确定最低交易定金标准(具体见挂牌公告)。挂牌交易中交易定金的收取标准由挂牌方确定,但不得低于海国商规定的收取标准。在交易过程中,交易会员输入交易指令,交易平台将自动冻结其交易账户中相应的资金作为交易定金;指令撤销后,交易平台将相应未成交部分的资金自动解冻。

  第十条 商品挂牌交易的交易程序为:

  (一)海国商根据市场调查,将交易常用品种及相关属性统一添加到海国商挂牌交易平台,供交易会员挂牌选择。

  (二)交易会员根据海国商商品挂牌交易平台的要求,如实申报交易内容的主要条款,包括商品名称、交货地点、交收时间、交货方式、最少交易量、质量标准、挂牌有效期、是否允许洽谈等内容,确认申报信息无误后即可完成购销信息挂牌录入。系统根据挂牌方申报额冻结一定比例的交易定金和服务费,挂牌方指令生效并生成挂牌要约。在挂牌要约未全部成交前,挂牌方可撤销或部分撤销要约。

  (三)摘牌方通过交易平台选择商品,若挂牌方发布的是不可洽谈要约,摘牌方点击摘牌发出交易指令即达成合同。若挂牌方发布的是可洽谈要约,当摘牌方不认可该要约时,双方可通过系统对要约内容包括交易数量、价格、交收时间、交收地点和交易定金等作相应协商。双方洽谈协商一致后,挂牌方接受修改要约,双方达成成交即生成电子交易合同,交易平台按照合同成交额冻结摘牌方一定比例的交易定金和服务费。

  (四)挂牌有效期内,未被摘牌的剩余挂牌要约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商品挂牌交易的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见海国商公告,海国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标准。

  第三章 结算与交收

  第十二条 海国商的交易结算业务,通过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结算所)进行。海南结算所指定具有合格资质的银行成为结算银行,并为海国商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管、记录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

  第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指定一个自有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交易的出入金业务,并向指定存管账户存入足额资金,用于确保交易定金、货款、服务费等其他交易活动的及时支付和正常进行。其他具体事宜参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海国商对商品挂牌交易实行即日结算,对交收实行交收日结算。

  第十五条 海国商对交收货款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六条 标准交收流程

  (一)买方支付货款。买方在备款备货期限内转入足额货款及服务费,成功转入后该合同占用的交易定金将被释放,同时海国商收取本次交易应收的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

  (二)卖方交付注册仓单。卖方在备款备货期限内转入注册仓单,该合同占用的交易定金将被释放。

  (三)交货、验票。海国商根据买方指令向卖方划转一定比例的首笔款项,卖方注册仓单直接转给买方,海国商同时收取卖方交易手续费和交收服务费;如买方对货物实际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可进行货款溢短申请,待卖方确认后,海国商划转第二笔货款;其余货款待买方收到卖方符合要求的发票后划至卖方账户。

  第十七条 自主交收流程

  买卖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主解决货物移交及款项支付,即自主交收。自主交收时,商品、货款、票据等均不通过海国商,风险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海国商根据双方反馈的履约结果释放交易定金。

  第十八条 若买方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需在买方获得注册仓单后3个工作日内向海国商书面提出。买方交易会员按规定提出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向海国商提交指定质检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买方交易会员逾期未提交鉴定结论的则视为对交收商品质量无异议。检测费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由责任方承担,如果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由指定检验机构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九条 交易会员必须严格按商品交易电子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商品交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而延期交收。海国商有权对交易会员在商品交收中发生违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交易会员拒不履行商品交易电子合同交收义务的,海国商有权强制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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