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商品竞价交易各项行为,维护海国商商品竞价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居民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易场所特定品种交易管理试行规定》及《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国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利用电子交易方式为交易会员提供商品竞价交易服务。电子交易合同到期时必须交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而延期交收。
第三条 海国商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在开展商品竞价交易业务时,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交易术语
第四条 交易是指交易会员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平台及其配套的信息技术和通讯手段从事发布或接受买卖商品信息,生成电子交易合同,收付货款和交收商品等活动。
第五条 商品竞价交易分为商品竞买交易和商品竞卖交易。
第六条 商品竞买交易是指在海国商组织下,卖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最低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竞价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并为买卖双方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七条 商品竞卖交易是指在海国商组织下,买方作为竞价发起方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平台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买入最高限价及其他交易条件,卖方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竞价结束后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并为买卖双方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买卖方向是指竞价交易的指向,包括买进、卖出。
第九条 商品名称是指竞价发起方对交易商品的属性说明。商品质量标准是指竞价商品的质量标准,该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最大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大数量;最小交易数量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信息中设定的允许竞价方单笔成交的最小数量。
第十一条 商品竞价交易的报价是指各交易品种按照约定的交收地点、交收方式进行交收的含税价格,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
第十二条 交易手续费是指海国商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海国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
第十三条 竞价交易时间以海国商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竞价交易信息公布规则:
(一)竞价交易商品以海国商官方网站公布的竞价公告为准。
(二)海国商于竞价交易前公示有关交易信息及相关事项。
(三)在信息对外公布前,卖方或买方可以向海国商申请修改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公布后不得修改、撤销。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十五条 商品竞价交易采取交易定金制度,交易会员在参与海国商商品竞价交易时,应根据海国商的规定,在其交易账户内存入足额交易定金。
第十六条 竞价前的审核:
(一)报单:竞价发起方于计划竞价开始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海国商提交《销售委托协议》或《采购委托协议》。同时,卖方竞价发起方应当在其交易账户下存入所发起竞价商品对应的注册仓单或交易定金、交易手续费;买方竞价发起方应当在其交易账户下存入足额交易定金、交易手续费。具体金额以海国商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二)审单:海国商对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材料和资金进行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
(三)发起价确认:竞价发起方必须在海国商官方网站公告的交易日的前一个工作日16:00前对竞价发起价进行最后书面确认,形式包括加盖公章的原件、传真、扫描件等。
(四)成交价原则确定:竞价交易的成交价格以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价格为准。在竞买交易中,亦可以全部成交买方中的最低竞买价作为成交价。具体定价原则由竞价发起方确定。
(五)公示:海国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及海国商官方网站公示竞价交易商品信息。
第十七条 竞价发起方就其发起竞价的商品,根据商品竞价电子交易平台的要求,如实申报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包括买卖方向、商品品种、厂家或产地、主要质量标准、最大交易数量、最小交易数量、竞价发起价格、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交收地点、交收方式等内容。严禁申报虚假或带有误导性质的商品信息。
第十八条 竞价发起方成功进行竞价申报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冻结竞价发起方的注册仓单或交易定金,并冻结交易手续费。
第十九条 竞价方应在竞价交易开始前认真查阅竞价商品的交易条件,并按海国商要求提前在交易账户中存入足额的交易定金,同时存入足额交易手续费后,方可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 竞价交易开始后,竞价方进行竞价申报,即卖出竞价方在买入最高限价以下按最小减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买入竞价方在卖出最低限价以上按最小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报价,但每次减价或加价不高于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最小减价或加价幅度和最大减价或加价幅度的标准按海国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竞价交易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根据竞价发起方的竞价申报总量对竞价方的竞价申报进行排序,并按上述原则实时剔除不能成交的竞价方的竞价申报。
第二十二条 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大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的竞价申报依次按照“价格优先、数量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当竞价方的申报总量小于等于竞价发起方的申报总量,则竞价方所有竞价申报全部成交。按上述原则成交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带有双方电子印章的电子交易合同,该电子交易合同自动生成后即刻生效。
第二十三条 竞价交易实行倒计时制。即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无竞价方对竞价商品提出新的竞价申报,则竞价交易结束;在规定的倒计时内,若有竞价方提出新的竞价申报,竞价交易重新开始倒计时。但若竞价交易有最终截止时间的,新的竞价申报不会改变最终截止时间。竞价交易最终截止时间、倒计时间以海国商竞价交易商品信息公示为准。
第二十四条 若排在末位的竞价方可成交数量少于最小交收量的,则该竞价方和竞价发起方均有权选择是否成交,并应在收市后30分钟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予以确认。
第二十五条 每场竞价交易结束时未成交的所有申报自动失效。
第二十六条 海国商在竞价交易结束后,根据成交情况解冻未成交的注册仓单、交易定金、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 竞买交易完成后,交易成功的买卖双方通过商品竞价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生效后,不得转让。
第四章 结算及提货
第二十九条 海国商的交易结算业务,通过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结算所)进行。海南结算所指定具有合格资质的银行成为结算银行,并为海国商开立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管、记录交易会员的交易资金。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应指定一个自有银行账户用于办理交易的出入金业务,并向指定存管账户存入足额资金,用于确保交易定金、货款、服务费等其他交易活动的及时支付和正常进行。其他具体事宜参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交易成功后买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清货物或办理转存业务。
第三十二条 买方在规定时间内提清货物,交收仓库免收仓储费用;超出规定时间提货,按照交收仓库管理的规定缴纳提货费用和延期仓储费用。买方办理转存业务按照交收仓库规定缴纳转存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 买方提清货物或者办理转存业务后,卖方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确认卖方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误后,海国商将剩余货款划至卖方账户。
第五章 争议解决
第三十四条 交易会员拒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的,海国商有权依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将违约方的交易定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交易会员发生其他违约行为的,违约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海国商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出现战争、地震、疫情、战争、水灾、火灾、暴风雪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形的,双方交收可以相应顺延,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协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三十七条 交易会员通过海国商电子交易平台交易发生纠纷时,自行协商解决,或向海国商申请调解;如各方协商解决未果的,应提交海国商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裁决及相关的各项费用由交易会员承担,海国商不承担任何法律及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权、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