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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日期:2021-06-28 人气:53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南国际”)上市商品交易的结算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国际内的一切与商品交易相关的结算活动,海南国际、授权服务机构、交易会员、海南省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登”)、存管银行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凡是与海南国际签署合作合同的机构视为接受本办法的约束。

  第三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会员的商品交易结果和按照海南国际的相关规定,对交易会员保证金、盈亏、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海南国际的结算业务由海南登记存管银行协助办理。海南登对交易会员统一登记、资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存管银行为交易会员参与交易提供资金存储和管理。  

  第四条 海南国际的结算实行每日结算制度。  

  第五条 海南国际仅为经海南国际核准的交易会员、授权服务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结算服务。  

  第六条 海南国际设立交易结算部。交易结算部为交易会员通过海南国际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进行统一结算,对交易会员货款及其它款项进行计算、划拨和管理,防范结算风险。  

  第七条 交易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  

  (二)登录和编制交易会员的结算账表;  

  (三)办理资金往来汇划业务;  

  (四)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五)办理交易会员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处理与结算有关的其它业务。  

  第八条 所有在海南国际电子交易平台中进行的交易必须通过交易结算部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结算部及其工作人员须保守海南国际和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 海南登为海南国际提供在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交易会员交易资金的存储和管理的存管账户。  

  第十一条 交易会员须指定与交易账户开户名同名的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用于交易资金的收付、结算等。

  第十二条 交易会员通过结算账户向存管账户划拨资金作为交易、结算和交收的履约资金,并通过交易账户在海南国际下达交易指令,交易数据传送海南登,由海南登对存管账户以交易会员为单位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海南登、存管银行与海南国际须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海南登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为交易业务提供登记、结算服务,为交易者提供存管账户的统一开户登记;

  (三)做好交易资金存管及监管,为交易场所开立资金存管账户,并提供管理服务;

  (四)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对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施监测监控;

  (五)对交易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和报告;

  (六)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存管银行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拥有健全的资金汇划体系,符合金融监管部门对相关业务的要求;

  (二)具有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制定与资金存管业务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以及技术和通讯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处理预案;

  (三)满足省登记结算公司的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 交易会员与海南登之间的资金划转,均应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同名银行账户作为结算账户进行。交易会员将存管账户的资金向同名结算账户划出时,需确保与资金划入存管账户时使用的结算账户相同。

  第十七条 海南国际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交易会员之间的商品与资金的清算与交收。

  第十八条 交易会员可按其签署的相关协议划转资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会员,海南国际可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海南国际或有关部门正在调查的;  

  (二)海南国际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三)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的命令、要求等被查封、冻结、扣划、执行等无法办理资金划出的;

  (四)海南国际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况。  

  第十九条 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造成海南国际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海南国际将及时发布公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如对当日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结算部提出。如交易会员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交易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 海南国际按规定的标准向交易会员收取服务费用,相关收费标准在电子交易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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