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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作者:日期:2023-05-14 人气:152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国商”)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国商商品交收活动。本办法构成海国商与交收仓库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章 交收制度

  第三条 商品交收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海国商相关规定,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交付商品,买方会员向卖方会员支付货款的过程。

  第四条 交收商品是指符合海国商上市交易品种和其他要求的由交易会员拟通过交易达成商品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项下的标的物。

  第五条 入库、提货规格及交收商品的质量标准参见各商品交易公告和各商品交收细则。

  第六条 交货地点: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或交易会员买卖双方达成的其他交货地址。

  第三章 交收标准

  第七条 卖方会员应保证交收商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用标准、海国商规定以及交易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包装标准等,同时保证该商品的权属无任何争议。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卖方会员承担。

  第八条 交收商品发生任何质量争议应由海国商指定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与认定,质检程序按照有关交易规则及交易合同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交收过程中,约定交收数量与实际交收数量的溢短不得超过交易合同的规定。在合同规定的溢短范围以内,买方会员不能拒绝接货。超出合同约定的溢短范围以外,买方会员可以拒绝接货,或者由买卖方会员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章 指定交收仓库管理

  第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符合交收商品存储条件的交收仓库及经海国商核准的,具备相关仓储资质和条件,为海国商提供商品输送、商品储存及交收相关服务的企业厂库。申请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多年经营管理经验,提供商品仓储服务、货物搬运装卸服务;

  (三)库容(指定交收仓库)或生产能力(指定交收厂库)应当达到海国商规定的要求,仓储场地、设施、设备完好,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

  (四)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或被海国商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有完善和严格的商品生产(如适用)、入库、保管、出库、检验、安保等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六)财务状况良好,主营业务经营稳定,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七)具备应用海国商仓单管理系统的软硬件条件和管理能力,能及时准确地操作仓单系统以反映仓单项下商品的实时情况;

  (八)具备能够安全保管交收商品的人员和措施;

  (九)认可并同意遵守海国商的业务规则及其它与商品现货交收相关的规定;

  (十)海国商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指定交收仓库收费标准,由海国商根据当地仓储收费行情制定。

  第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海国商公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具体的费用由仓储合同另行约定;

  (二)对海国商制定的交收业务及仓库管理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拒绝不符合海国商规定要求的商品存放人办理入库手续;

  (四)有权拒绝不符合海国商规定标准的商品入库;

  (五)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和海国商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仓库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海国商业务规则,接受海国商的监督管理;

  (二)应当根据各种商品不同属性、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合适储存场所和科学合理的堆码方式,对商品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以确保储存商品完好。并认真做好交易会员库存商品属性、规格、产地、重量的每日库存报表,准确、及时地向海国商报送仓储库存统计资料及库容情况;

  (三)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或特定商品品种所属行业及海国商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并确保交收商品的存储安全、完整及无损;

  (四)健全仓库管理制度,交收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主动配合海国商的工作,积极协助海国商交易会员安排交收商品的生产(如适用)、运输、入库、验收、仓储、倒库、出库等相关事宜;

  (五)保证海国商交易会员的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六)确保出具的存货凭证与实物相符,并对其出具存货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七)在交收商品入库时,按海国商规定对商品单证、商品数量和质量等进行核验,如有争议或者其它经海国商自主判断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配合指定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数量、重量等进行检测;

  (八)向海国商交易会员详细介绍仓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仓储货物的最长保管期、出入库费用标准、消防措施等;

  (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海国商的业务规则和相关协议的要求,就注册仓单项下的交收商品对货主承担保管责任;

  (十)对提供商品生产(如适用)、保管、交收业务等相关服务过程中知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主信息、注册仓单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

  (十一)定期自查并且接受海国商针对商品数量、商品质量、账目管理、仓储设施、库容库貌、业务能力、客户满意度等方面组织的各项检查;

  (十二)由于指定交收仓库的过错造成会员或投资者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注册仓单权利的,指定交收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交收商品,确保交收商品安全;

  (十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章、个人章等)、仓储场地、库存、授权业务人员或发生可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等事项时,须及时通知海国商;

  (十五)原始存货凭证、提货凭证等单据在业务完成后至少保存二十年;

  (十六)按照海国商的要求及时确认在库商品的状态与仓单管理系统中记载的一致性,发生司法机关现场查封、扣押、冻结在库商品等情况应立即通知海国商;

  (十七)在库商品发生损毁、灭失、性能、状态重大变化、被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影响货主权益或交收仓库正常操作的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海国商和货主;

  (十八)及时向海国商报告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办法项下义务的重大事项;

  (十九)海国商商品交收细则、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严禁指定交收仓库发生以下行为:

  (一)未按照海国商的规定进行商品的入库、出库和保管,包括但不限于:未经核查或检验接收商品入库并签发注册仓单、签发虚假仓单、错收或错发商品、擅自挪用或调换交收商品等;

  (二)未按照海国商指定程序,擅自更改或处置注册仓单及其对应的商品的;

  (三)违反海国商交收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入库、出库;

  (四)商品堆放混杂、存放混乱,擅自移动、挪用或调换在库商品,不符合海国商规定的仓储管理要求;

  (五)因搬运、装卸、堆码、保管不当等指定交收仓库的过错,导致商品或包装损坏、变质、灭失的;

  (六)未按照海国商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方法收费的;

  (七)泄露应当保密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八)指定交收仓库工作人员盗卖或协助盗卖商品的;

  (九)拒绝、阻挠、不配合或者未通过海国商检查;

  (十)发生任何影响海国商交易会员顺利履行交收义务的行为或造成交易会员违约;

  (十一)向海国商或第三方提交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其它违反诚实守信义务的;

  (十二)未按海国商要求提供或更新履约担保或风险偿付能力证明的;

  (十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资不抵债、停业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十四)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作为指定交收仓库的资格和条件的;

  (十五)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本办法项下的义务;

  (十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指定交收仓库合作协议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指定交收仓库依次按照“商品先到先入”的原则为交易会员办理商品验收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指定交收仓库商品的入库流程:

  (一)商品接收。指定交收仓库在接收入库商品时,手续应清楚、齐全,责任要分明,遇有封识损坏、苫罩异常、货证不符、数量短缺、货物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立即向责任部门索要相关记录,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二)商品验收。商品验收是指交收仓库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手续,对某项商品的外观、质量和数量进行检查,以验证其是否货证一致,是否符合海国商交收规定的过程。海国商指定交收仓库的验收项目为:商品属性标志、规格、数量、入库申请书、质量证明书、码单、包装状况等,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

  (三)商品入库和开具仓单。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即登账、立卡、建立货物档案,并根据交易会员要求按海国商的具体规定办理注册仓单的申请。

  第十七条 指定交收仓库商品的出库流程:

  (一)海国商开具提货凭证给海国商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必须核对提货凭证的商品属性名称、数量、规格、编号等内容是否一致,检查无误后方可为海国商交易会员办理出库;

  (二)发货完毕当日登销料账、整理单据证件、清理场地、整理货垛;应当将提货凭证加盖“货讫”章与仓库留底配对后保存。

  第十八条 指定交收仓库在商品过户时,应当做好记录和料账的登、销工作。

  第十九条 海国商对指定交收仓库实行仓库自查、海国商抽查和年审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仓库,海国商可对其采取减少核定库容、暂停交收业务、取消指定交收仓库资格等处罚措施。

  第二十条 指定交收仓库终止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存货凭证对应的货物全部交接移库;

  (二)结清与海国商、交易会员的债权债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章未对指定交收仓库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按照海国商与指定交收仓库所签署有关协议或海国商制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海国商交易会员商品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二条 海国商交易会员货物的入库流程:

  (一)海国商应考虑指定交收仓库库容等情况,在一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协调入库时间;

  (二)交易会员应按照入库申请书中确定的内容向指定交收仓库发货;

  (三)商品运抵指定交收仓库后,指定交收仓库按海国商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四)商品到库验收时,海国商交易会员应提供海国商要求的相关凭证;

  (五)海国商按规定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对入库货物实行质量抽检,质量检测等相关费用和损失由货主(卖方会员)承担;

  (六)交易会员按照指定交收仓库要求办理商品入库后,可向海国商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经海国商核查后,为交易会员办理注册仓单。

  第二十三条 海国商交易会员商品的出库流程

  (一)注册仓单对应商品只能凭海国商出具的提货凭证方可提货;指定交收仓库在对提货凭证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

  (二)交易会员可以到指定交收仓库提货、委托第三方提货或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提货人在提发货前应到指定交收仓库对该批货物进行验收,如在规定时间内不验收,视为提货人对该批货物无异议。但货主委托指定交收仓库代为发运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收仓库监发;货主不到指定交收仓库监发的,视为认可指定交收仓库发货无误。

  第六章 商品运输

  第二十四条 海国商可采用指定第三方专业物流公司作为运输合作单位进行商品交收运输。

  第二十五条 买卖方会员商品交收委托运输收费标准,根据委托方商品数量、路程远近、整车或是零担等来核算收费,具体标准详见货运代理合同。

  第二十六条 卖方会员自行负责将商品运输至海国商指定的交收仓库;买方会员提货时自行负责运输提取的商品;或委托海国商指定的交收仓库、专业物流公司、保险公司进行运输和对运输途中的商品安全承保。物流费用、运输途中商品安全保险费用均由买方会员承担。

  第二十七条 卖方会员、买方会员采用海国商指定的交收仓库、专业运输公司进行商品交收运输有争议时,按照货运代理合同中相关规定,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七章 质量检验

  第二十八条 海国商采取指定检验机构,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检验确认。质量检测费用和损失由货主承担。对于还未出具质检报告的商品及质检不合格的商品,海国商不予形成注册仓单。

  指定检验机构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具备开展相应商品检验业务的资质、认证资质,可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测证明;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自有实验室,并提供相应合法使用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给海国商备案;

  (三)具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实验室检验仪器和检测等设备、设施,并保证运行良好且按规定完成相关年检,并提供相应的年检证书等文件供海国商备案;

  (四)主要管理人员具有相关质检管理经验,主要工作人员具备相关从业经验和相关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规范的相关商品取样、检验、测试、出具报告等的规章制度和流程规定;

  (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不存在经营异常、资不抵债、停业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相关情况;

  (七)认可并同意遵守海国商的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商品现货交易交收相关的规定;

  (八)受海国商认可并签署相关质量检验检测合作协议的质检机构。

  第二十九条 卖方会员商品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由双方签署具体协议约定。

  第三十条 交易会员在交收过程中产生质量纠纷,应通过指定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作为认定是否发生交收违约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指定检验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因检验报告失真而造成损失的,指定检验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方法及标准按检验检测委托书及海国商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商品保险

  第三十三条 海国商与有实力、专业的保险机构合作,为库存商品进行保险投保,统一为交易会员的仓储商品足额投保财产保险,降低持有注册仓单交易会员的风险。

  第三十四条 买卖方会员商品在交收仓库投保收费标准,保险机构根据当地的仓储设施情况、商品价值情况,再结合行业市场行情变化来确定投保费率。保险费用由交易会员承担。

  第九章 注册仓单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注册仓单是指海国商交易会员将符合商品交易规范的商品储存在指定交收仓库后,由海国商审核并注册,能代表某一批商品数量和质量的有效电子凭证。

  第三十六条 注册仓单申请:海国商交易会员到指定交收仓库办理商品入库后,向海国商提交书面的注册仓单申请书。交易会员申请生成注册仓单的商品数量必须是该商品交易规范规定的入货或提货最小规格的整数倍。

  第三十七条 海国商接到交易会员的注册仓单申请书等资料后与指定交收仓库联系,确认并复核存货凭证里注明的货物数量、质量等相关信息,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形成注册仓单的存货凭证,存货凭证原件留存在海国商,且在仓库对应的实物货物只有凭相应的提货凭证才可以被提取。

  第三十九条 注册仓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仓单的商品数量应当是该商品交易规范规定的入货或提货最小规格的整数倍;

  (二)注册仓单所示货物的质量、包装等条件应当符合海国商有关规定;

  (三)同一注册仓单所示货物具体要求参见各商品交易规范。

  第四十条 注册仓单生效后,商品以注册仓单的形式进行流转和交收。

  第十章 交收流程及费用

  第四十一条 卖方会员承担商品划转之前的全部仓储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二条 买方会员承担商品划转之后的全部仓储和保险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 卖方会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买方会员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国商将暂时冻结卖方会员货款的部分作为交收保证金,直至卖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国商确认无误后,释放被冻结的货款。卖方会员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将被视为交收违约并就违约部分商品价值按规定比例赔付给买方会员。

  第四十四条 买方会员可将交收获得的商品用于提货或重新注册仓单;如果买方会员提货,海国商应开具提货凭证。

  第四十五条 若买方会员对交收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须在海国商开具提货凭证之后3个交易日内且商品未出库时向海国商提出书面异议,海国商组织买方会员、指定交收仓库及海国商指定检验机构共同对该批货物进行抽样,并在抽样后15个交易日内由检验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由此产生的检验及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对该质量、数量问题负责的一方承担。

  第四十六条 商品交收成功,交易会员应向海国商缴纳相应的费用。相关服务费具体标准参见品种相关公告。

  第四十七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和标准由指定交收仓库和指定检验机构制定,并报海国商核定。

  (一)费用计收方法如下:商品的入库费、出库费、仓储费,保险费及检测费等由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保险机构、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收取;

  (二)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保险机构、指定检验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项目及劳务,按规定标准出具结算凭证,结清费用后,应开具发票。

  第十一章 交收违约处理

  第四十八条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会员未能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承担交收违约责任。违约方违约行为的确认以海国商书面发出的违约通知为准。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 发生交收违约后,海国商于违约发生当日以当面、电话、传真或电子信息等方式通知违约方,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第五十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交易会员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交易会员拒不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五十一条 买卖方会员就交收的商品质量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一般通过争议双方会验的方式解决。也可以提请海国商指定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复验费用根据检验结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会员、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保险机构和指定检验机构,海国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为海国商交收流程通用约定,具体产品的交收流程和规范要求与本办法有差异的以该产品交收细则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所有。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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