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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8月份大蒜2508现货仓单交易公告[2024]08号

作者:日期:2024-08-15 人气:38

  

  各交易商、指定交收仓库:

  根据《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业务规定,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决定于2024年8月16日推出以下交易品种。具体内容如下:

  1. 杂交大蒜2508

商品名称

杂交大蒜2508

商品代码

DS2508

合同到期日

202585日(202585日不能新订立存货,只能转让存货)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不含税)

上市指导价

7000

交易定金比例

合同上市日至2025714日:20%

2025715日起提高至30%

2025720日起提高至50%

2025725日起提高至100%

(调整日期遇休市顺延至开市日)

每日最大涨跌幅限制

±5%

(上市首日为指导价的±10%

订货数量单位

1/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1/

交易商单笔最大下单量

1000

交易商最大订货量

单边10000吨,双边20000

商品最大订货总量

80万吨

交收入库申请截止日

2025731

最后入库日

20258417:00

仓单注册截止日

20258512:00

交收期

202586-15

  2. 开闭市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5:30;法定节假日以平台公告为准;

  3. 交易手续费:2元/手;

  4. 最小交收量:30吨;

  5. 交收结算价:到期交收按最后8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提前交收按当日结算价交收;

  6. 交收手续费:40元/吨;

  7. 质量标准:用于本合同交收的大蒜须为2025年春夏收获的大蒜,具体见《大蒜交收质量标准》;

  8. 质检机构: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9. 交收地点:指定交收库内交收,大蒜交收库详见指定交收库列表;

  10.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交易平台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试行)》指标调整公告

  各位交易会员: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对《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试行)》中的替代品一(一般混级)和替代品二(中大混级)部分指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大蒜交收质量标准(2024年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DS2508及后续合同。调整内容如下:

序号

项目

调整前

调整后

1

替代品一(一般混级)品质要求中对于6.0cm以上的蒜头(含6.0cm)占比规定

不低于10%

不低于8%

2

替代品一(一般混级)可贴水交收的质量规定

若检验结果显示的合格率与横径≥6.0cm含量两项参数未达标点数之和不超过5%的情况下,可以追加贴水进行交收。

若检验结果显示的合格率、6.0cm(最大横径≥6.0cm的蒜头)占比和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占比三项参数未达标点数之和不超过5的情况下,可以追加贴水进行交收(如下公式所示)。

 

minA-A',0)ᅵ+minB-B',0)ᅵ+maxC-C',0)ᅵ≤5

 

3

替代品一(一般混级)可贴水交收的贴水标准

替代品一当期交收价格的5%

替代品一当期交收价格的4%

4

替代品二(中大混级)品质要求中对于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占比规定

5%

6%

5

替代品二(中大混级)可贴水交收的贴水标准

替代品二当期交收价格的5%

替代品二当期交收价格的4%

  请交易会员知悉。

  特此公告。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

  大蒜交收质量标准(2024年修订)

  一、总则

  (一)本《大蒜交收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适用于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交收的杂交大蒜标准品和替代品的质量要求、包装要求等。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大蒜:百合科葱属中以蒜瓣(鳞芽)构成鳞茎的栽培种,收获后经晾晒干燥,切除须根并保留一定长度蒜梗的蒜头。

  (二)横径:蒜头最大横断面的直径。

  (三)梗长:大蒜假茎或花茎从剪断处至鳞茎顶端的距离。

  (四)机械伤:蒜头损伤如刀切伤、碰伤、擦伤等。

  (五)成熟:相似品种大蒜达到生理成熟,鳞茎充分膨大,蒜瓣坚实饱满,达到市场所要求的品质形态。

  (六)形状规则:具有该品种固有的典型特征如扁圆形、高桩圆形等。

  (七)坚实饱满:大蒜鳞茎发育良好,蒜瓣排列抱合紧密,不呈皱缩状态。

  (八)完整:蒜头形状未破坏,外皮完好,无机械伤、无根须、无裂皮和脱皮现象。

  (九)杂质:蒜头和蒜瓣以外的其它物质。

  三、质量要求

  质量要求如下:

  同一品种干蒜,成熟、形状规则、坚实饱满、完整、洁净、气味正常,当季新蒜,色泽一致。

  以蒜头最大横径为划分大蒜规格的指标,横径每间隔 0.5cm 作为一种规格,规格的划分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大蒜规格(单位:cm):

规格

4.5

5.0

5.5

6.0

蒜头横径

4.5~5.0

5.0~5.5

5.5~6.0

6.0

标准品

 

 

 

品质要求

1.标准品交收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60%,横径5.0cm以上的蒜头(含5.0cm)占比不低于90%,且满足以下条件。

2.缺陷蒜头占比≤40%,缺陷蒜包括小个头 (最大横径<5.0cm的蒜头)、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开花蒜(3道及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及以上为开花蒜、畸形、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等。

其中,小个头(最大横径<5.0cm的蒜头)≤10%,绿头蒜≤5%,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2%

3.胚芽平均长度小于三分之一。

4.干蒜削须微须剪杆。

备注

1.符合以上规定品质要求的杂交大蒜作为标准品。商品低于该标准不予交收。

2.若卖方会员是质量争议的责任方,卖方会员在24小时内可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更换成符合标准品交收等级的商品,有且仅有一次换货机会,方可继续进行交收。

 

替代品一(一般混级)

品质要求

1.本替代品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58%,横径4.5cm以上的蒜头(含4.5cm)占比不低于88%6.0cm以上的蒜头(含6.0cm)占比不低于8%,且满足以下条件。

2.缺陷蒜头占比≤42%,缺陷蒜包括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开花蒜(3道及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及以上为开花蒜、畸形、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等。

其中,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12%,绿头蒜≤5%,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2%

3.胚芽平均长度小于三分之一。

4.干蒜削须微须剪杆。

备注

1.本替代品以贴水方式交收。贴水标准详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公告的动态升贴水表。

2.本替代品库内交收时如果买方对商品提出检验申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中,在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都满足本替代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若检验结果显示的合格率、6.0cm(最大横径≥6.0cm的蒜头)占比和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占比三项参数未达标点数之和不超过5的情况下,可以追加贴水进行交收(如下公式所示)。未达到以上条件,不予交收,且卖方被判定为违约。

minA-A',0)ᅵ+minB-B',0)ᅵ+maxC-C',0)ᅵ≤5

A为该商品检验结果显示的合格率点数

A'为最低标准合格率点数58

B为该商品检验结果显示的6.0cm(最大横径≥6.0cm的蒜头)占比点数

B'为6.0cm(最大横径≥6.0cm的蒜头)占比最低标准点数8

C为该商品检验结果显示的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占比点数

C'为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占比最高标准点数12

贴水追加标准为:以本替代品当期交收价格的4%

3.交收时,若以本替代品(一般混级)替代交收,按“标准品交收吨数不变”为原则进行交收,替代品交收货款金额变动为:标准品交收吨数*(标准品交收价格-一般混级贴水)。

4.商品杂质含量≤0.5%属于合理范围,不予计算扣除。若商品杂质含量>0.5%,则按杂质比例扣除重量。若商品杂质含量>2.0%,不予交收,且卖方被判定为违约。

5.若卖方会员是质量争议的责任方,卖方会员在24小时内可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更换成符合替代品一交收等级的商品,有且仅有一次换货机会,方可继续进行交收。

替代品二(中大混级)

品质要求

1.本替代品质量要求合格率不低于70%,横径4.5cm以上的蒜头(含4.5cm)占比不低于95%6.0cm以上的蒜头(含6.0cm)占比不低于20%,且满足以下条件。

2.缺陷蒜头占比≤30%,缺陷蒜包括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霉变、日灼伤、虫蚀、皱缩空腔、僵蒜、无米气泡独头蒜、机械伤、开花蒜(3道及以上外皮开裂或漏瓣蒜2瓣及以上为开花蒜、畸形、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等。

其中,小个头(最大横径<4.5cm的蒜头)≤6%,绿头蒜≤5%,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2%

3.胚芽平均长度小于三分之一。

4.干蒜削须微须剪杆。

备注

1.本替代品以升水方式交收。升水标准详见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公告的动态升贴水表。

2.本替代品库内交收时如果买方对商品提出检验申请,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中,在小个头,绿头蒜,二氧化碳中毒大蒜、糖蒜、冻蒜都满足本替代品质量要求的前提下,若检验结果显示的合格率与横径≥6.0cm含量两项参数未达标点数之和不超过5的情况下,可以追加贴水进行交收。未达到以上条件,不予交收,且卖方被判定为违约。

贴水追加标准为:以本替代品当期交收价格的4%

3.交收时,若以本替代品(中大混级)替代交收,可选以下两种交收方式:

1)按“标准品交收吨数不变”为原则进行交收,替代品交收货款金额变动为:标准品交收吨数*(标准品交收价格+中大混级升水)

2)按“标准品货款金额不变”为原则进行交收,替代品交收吨数变动为:标准品货款金额/(标准品交收价格+中大混级升水)。

4.商品杂质含量≤0.5%属于合理范围,不予计算扣除。若商品杂质含量>0.5%,则按杂质比例扣除重量。若商品杂质含量>2.0%,不予交收,且卖方被判定为违约。

5.若卖方会员是质量争议的责任方,卖方会员在24小时内可在同一指定交收库内更换成符合替代品二交收等级的商品,有且仅有一次换货机会,方可继续进行交收。

  杂交白皮大蒜可替代交收,且质量要求按杂交大蒜如上标准执行。

  四、包装

  大蒜商品的包装采用符合行业标准和行业交易习惯的同一批次同一额定标准重量、首次使用的白色透明亮袋或网袋,包装袋无破损且不影响正常装卸及运输。

  五、附则

  本标准自2024年8月15日起生效,并按照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制度执行。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修订、更新本标准,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解释本标准。

  海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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